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-1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

    一、基本概念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,是一种规范所有权、用益物权等常规性物权的民事法律,一般不涉及到担保物权范畴,却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,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、强制性、实用性功能。在普通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,是系统物权法、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。主要内容是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、他项普通物权关系法,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;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。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,其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中心论。其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等自物权为中心和以用益物权、用益权等他物权为主要配角的最普通的物权法。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之财产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发现、发生、设立、确认、保护、限制、规范、调整、变更、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、融合以至于回归,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、合同关系、物权关系、信托关系、对世关系、排他关系、人事关系和社会关系等,均表现出很普通、很平常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普通物权法体系。以上7大关系,可以为各种普通民事主体所接触,并影响到他们一生中的日常工作与生活。每个人在其一生中,总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与普通物权法打交道,周围总萦绕着各式各样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,包括衣食住行的权利甚至于鸡毛蒜皮的物权在内,甚至于许多人去世若干年后仍然在享受着某种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。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是普适化、层次化的基础物权法。制度信托式与非制度信托式物权、自物权与他物权,以及有物权与无物权、零物权与除物权、加物权与减物权、正物权与负物权和派生性物权等各种物权类型极其丰富多彩。专属物权、专有物权、专控物权和一般物权,是普通物权法中的四大等级物权。全民所有权、集体所有权、集合所有权、私人所有权和其他人所有权,是普通物权法中的五大等级或者类型物权。普通物权法中可分为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用益权、一般占有权和一般享用占有权等五大等级以上的类型物权,这还不包括信托式物权在内。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各种普通物权人的物权指标。全民、集体、集合所有制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,也是日常式制度信托式财产权。除此之外,普通物权法中存在大量的不同形式与风格的财产支配权、管领权、排他权、追及权以及共有权、专有权。

    二、基本特征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。

    一是所有权中心论。亦称物权层次论。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为中心,与用益物权、用益权、使用权、占有权等他物权产生物权关系。一般而论,所有权在普通物权法中是占主导地位的自物权,其他的各种他物权是居于从属地位的小物权。所有权和其他的物权均可以设立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,而制度信托所有权、一般信托所有权的权力仍然优于其他的非信托类和信托类物权。

    现行的普通物权法主要是突出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次。除此之外,还有用益权、单一使用权、享用权等第3至第5个层次。一般而论,物权层次越高则权利或者权力越大。但所有权中心论和物权层次论也不是完全绝对的。公共利益中心论是比所有权中心论更高档次的中心论,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应当为此作出让步甚至于牺牲权利。地役权是一种准公共利益的他物权,无论是涉公或者涉私的地役权,都可以对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合理的侵入。

    二是所有权关系论。无论是谋利类或者非谋利类物权关系,也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物权关系,当事人或多或少、或明或暗地与财产所有权产生这样那样的物权关系。其中,不动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最为突出,所派生出的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、利用权、作用权花样繁多,有的不动产物权关系甚至于可以维持数十年至数百年之久。动产所有权一般需要在商品交易或者物权交易中发生物权关系。故不动产所有权基本上是一种开放性的主物权,不动产所有权则存在开放性、半开放性和隐匿性的不同特征。名义上,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完全封闭性的,即使如6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-1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

    一、基本概念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,是一种规范所有权、用益物权等常规性物权的民事法律,一般不涉及到担保物权范畴,却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,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、强制性、实用性功能。在普通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,是系统物权法、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。主要内容是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、他项普通物权关系法,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;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。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,其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中心论。其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等自物权为中心和以用益物权、用益权等他物权为主要配角的最普通的物权法。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之财产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发现、发生、设立、确认、保护、限制、规范、调整、变更、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、融合以至于回归,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、合同关系、物权关系、信托关系、对世关系、排他关系、人事关系和社会关系等,均表现出很普通、很平常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普通物权法体系。以上7大关系,可以为各种普通民事主体所接触,并影响到他们一生中的日常工作与生活。每个人在其一生中,总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与普通物权法打交道,周围总萦绕着各式各样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,包括衣食住行的权利甚至于鸡毛蒜皮的物权在内,甚至于许多人去世若干年后仍然在享受着某种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。

    普通物权法是普适化、层次化的基础物权法。制度信托式与非制度信托式物权、自物权与他物权,以及有物权与无物权、零物权与除物权、加物权与减物权、正物权与负物权和派生性物权等各种物权类型极其丰富多彩。专属物权、专有物权、专控物权和一般物权,是普通物权法中的四大等级物权。全民所有权、集体所有权、集合所有权、私人所有权和其他人所有权,是普通物权法中的五大等级或者类型物权。普通物权法中可分为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用益权、一般占有权和一般享用占有权等五大等级以上的类型物权,这还不包括信托式物权在内。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各种普通物权人的物权指标。全民、集体、集合所有制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,也是日常式制度信托式财产权。除此之外,普通物权法中存在大量的不同形式与风格的财产支配权、管领权、排他权、追及权以及共有权、专有权。

    二、基本特征